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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許可
普通許可,又稱一般許可或非獨占許可。它是指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在規定的期限和地區內使用其專利技術,同時還可以繼續允許第三方使用其專利,并且許可方仍保留著自己使用該專利技術的權利。這種許可有以下特點:
(1)根據此許可的規定,被許可人可以根據合同規定的條件和范圍使用被許可的專利技術,但同時應以約定的形式和數額向專利權人支付一定金額的費用。一般而言,普通許可的費用并不高。
(2)按照此許可的規定,專利權人仍有自己使用該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的權利,并且有權將此發明創造專利再次許可他人使用,收取相應的報酬。
(3)按照此許可的規定,專利權人可以在同一地域內,將某項專利的使用權同時轉移給許多受讓人使用。這樣做有利于新技術的推廣使用,但另一方面又可能造成生產的產品過剩、滯銷,對許可人帶來很大的損害。
2.獨占許可
獨占許可,是指被許可方在規定的期限和地區內對許可方的專利享有獨占的使用權,即被許可方是該專利的唯一許可使用者,許可方和任何第三方均不得在該地域和期限內使用該專利。獨占許可的特點是:
(1)按此許可規定,在一定地域和期限內,被許可人完全享有該發明創造專利的使用權,取得該項專利利益的獨占權。同時,被許可方應以約定的方式和數額向專利權人支付較高的報酬。如果獨占許可合同的期限與專利的有效期相等,從實質上講,它與專利權轉讓合同是類似的。
(2)專利權人不但不能將該發明創造的專利使用權轉移給第三人,就是專利權本人也不能使用該專利。
(3)這種許可不利于新技術的推廣使用,且轉讓費較高,因而實際生活中,很少使用此許可。
3.獨家許可
獨家許可,又稱排它許可,是指許可方除允許被許可方在規定的期限和地區使用其專利技術外,不再與第三方簽訂該項專利技術的許可合同,但許可方仍有權使用該專利技術。這種許可的特點是:
(1)被許可人可以在合同規定的條件和范圍內享有該項發明創造專利的使用權,并取得利益的獨占權。被許可人應為此向專利權人支付一定數額的報酬。這種許可只能許可被許可人在一定地區內獨家使用的權利,而不能許可其他人實施該專利。
(2)專利權人仍自己保留利用該專利的權利,實際上,此種許可排除了除被許可人和專利權人以外的任何人,都不能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使用該專利。
4.分許可
分許可,是指被許可人除在一定期間和一定地域范圍內使用專利技術外,還可以允許第三方全部的或部分的使用該專利。相對于原許可而言,它稱作分許可。
除非在原許可合同中有明確規定,被許可方無權行使分許可權利。在進行分許可時,原許可方有權分得被許可方就分許可所得的利益。
5.交叉許可
交叉許可,是指前后兩項專利在技術上有所依賴,權利人通過合同的方式確認相互使用權。因此這種許可多見于原專利的專利權人和從屬專利的專利權人之間。
實踐中,具體采用哪一種許可,主要取決于市場的容量、技術的價值及雙方當事人追求的目標。許可方和被許可方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相應地選擇某種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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